病历是医生记录病人诊疗过程和方案的重要文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一般具有这些法律效力:1. 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依据:病历是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的重要依据。病历中记录了医生对病人的诊断和方案,对于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2. 作为司法鉴定的证据:病历可以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证据,如医疗事故鉴定、伤残鉴定等。病历中的诊断和记录可以反映事实情况,对于事故责任的判定和赔偿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3. 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病历可以用于证明诊疗过程和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具有重要的作用。4. 作为医学研究的数据来源:病历是医学研究的重要数据来源。在医学研究中,病历中的数据和信息可以用于分析疾病的发病机制、研究方案等,对于医学研究的推进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病历是医疗服务中不可或缺的,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生和病人应当认真记录和保管病历,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病人和医生都应当了解病历的法律意义和作用,妥善处理和利用病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院病历证明是很重要的医疗文书,记载病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现病史,既往史,过敏史,临床诊断,原则,病程记录,**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检查化验记录,病人医嘱及用药记录,是患者的重要文件,是需要长期保存的,在住院期间,医生开写医嘱写病历,护士执行医嘱,记录护理信息,这是过程的重要记录及凭证,所以不仅对医生重要,而且对患者也很重要。 这个病历证明是患者报销的重要依据,也是医保部门审核患者费用是否合理,是否拒付的重要依据,还是医生护士活动的记录,这是非常重要的。
像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均属于主观性病历资料。
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但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由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可以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及其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因此,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这部分病历资料对于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责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电子病历系统的使用,将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为医务人员书写病历节省大量的宝贵时间,使医务人员从繁重的各种记录书写中解脱出来,这样医务人员就有更多的时间观察病情变化,更好地与患者进行接触、沟通,使患者得到更多的关怀和更完善的,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同时有更多的时间进行科研活动,进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电子病历系统的使用,也极大地提高医院的病历质量,从而使书写的病历更加规范、更加具有研究和利用价值。医院的管理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管理部门能监控和考核各科室的工作,为医院的管理和考核增加一种管理手段,如谁写的病历多或少,上级医师的查房情况等等。电子病历的使用,可加速病人信息的流通,使病人信息随时随处可以得到,可以提供纸张病历无法提供的服务。电子病历系统的使用,使病历实现无纸化,节省医院的开支,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