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收购方与原股东会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基准日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基准日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收购方)承担。此种约定,实质上是目标公司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了原股东或新股东,是一份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故,此种约定在没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效的。虽然此种约定对外无效,但在新老股东以及目标公司之间还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实务中,收购方一般会采取让老股东或第三人担保的方式进行约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发展,公司之间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有竞争就有淘汰。所以一些公司由于资金运转不足或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而被其他更大的公司收购。这些被收购的公司在之前的经营中往往会存在一些债权债务问题。那么,在收购公司时债权债务会怎么处理呢?
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讨债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那么怎么才能找到好的、适合自己的广州收债公司呢,可以根据如下这几点: 1、看这个收债公司是否正在存在,有办公地址,营业证件等。 2、要知道怎么样的合作流程,是否签协议,信誉高。 3、了解广州收债公司的收债手段是否合法,是否有暴力行为等等。 总之,选择广州收债公司主要看好公司规模,是否正规,有证件,手段是否合法,清楚合作流程等等问题。